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張家毓即張家賢 洪逸誠即洪堯智 洪堯晏 洪堯華 洪珮芝 共同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