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9號聲 請 人 鄭鈺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