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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方阿尾
代理人
王美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4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朕揚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23元 │BN1544772 │104年9月10日 ││ │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2 │財欣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300元 │HA3281622 │104年8月31日 ││ │戴財星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3 │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615元 │NK1588070 │104年9月30日 ││ │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港公司│ │ │ │ │├─┼────────┼─────────┼──────────┼───────┼─────┼───────┤│4 │喬豐紙器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2,300元 │NK0238110 │104年8月15日 ││ │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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