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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請人
江柏賢
聲請人
紀星宇
聲請人
林尚達
聲請人
陳葳自
聲請人
李銘燦
聲請人
王振權
聲請人
兼 共 同
代理人
周亞逵
相對人
薩摩亞商亞立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錫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陳葳自」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葳自即陳泓魁」;關於相對人薩摩亞商亞立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部分應增列「法定代理人朱錫光、住新北市○○區○○街000 號10樓」之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至四行中關於「林盈延叁萬叁仟肆佰捌拾元、」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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