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陳梅欽
- 被告周士安即雅米商行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周士安即雅米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武郎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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