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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原告
陳宏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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