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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告
張郁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玥彣律師
被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被告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被告
簡士哲
被告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簡士哲本人到庭、並通知證人羅云廷。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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