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張郁菁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玥彣律師
- 被告
-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剛
- 被告
-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蕙娜
- 被告
- 簡士哲
- 被告
- 前列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簡士哲本人到庭、並通知證人羅云廷。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