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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告
張云毓
被告
康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貴
被告
張立信
訴訟代理人
趙玉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6 年9 月26日按原告陳報之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將送達文書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原告已逾本院所命補正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認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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