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 原告
- 張云毓
- 被告
- 康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財貴
- 被告
- 張立信
- 訴訟代理人
- 趙玉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6 年9 月26日按原告陳報之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將送達文書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原告已逾本院所命補正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認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