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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5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53號
原   告
丁志平
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上列當事人及被告林樺崇、賴文祥、潘淑娟即冠品工程行、葉進
華、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丁志平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

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丁志平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以104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8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未廢棄部分由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紀鋼鐵公司)負擔百分之49,餘由丁志平負擔;關於廢棄部分,由世紀鋼鐵公司負擔百分之97,餘由丁志平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丁志平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丁志平負擔;關於林樺崇、世紀鋼鐵公司上訴部分,由丁志平負擔百分之3,餘由世紀鋼鐵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6年度司他字第34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18,127元 │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證人旅費 │ 1,120元 │訴訟救助國庫墊付│├───┼─────────┼────────────┼────────┤│ 二 │裁判費用 │ 28,081元 │原告就敗訴部分上││ │ │ │訴,訴訟救助暫免││ │ │ │繳納 │├───┴─────────┼────────────┼────────┤│ 總 計 │ 47,328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未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世紀鋼鐵公司負擔百分之 ││ 49,餘由丁志平負擔。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世紀鋼鐵公司負擔百分之97,餘││ 由丁志平負擔。 ││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1,723,709元,裁判費用18,127元,證人旅費1,120元,││ 訴訟費用為19,247元。 ││ ㈡未廢棄部分金額1,695,413元,訴訟費用為18,931元。 ││ ⒈世紀鋼鐵公司負擔百分之49:9,276元【計算式:18931×49%=9276】。 ││ ⒉餘由丁志平負擔:9,655元【計算式:00000-0000=9655】。 ││ ㈢廢棄部分金額為28,296元,訴訟費用為316元。 ││ ⒈世紀鋼鐵公司負擔百分之97:307元【計算式:316×97%=307】。 ││ ⒉餘由丁志平負擔:9元【計算式:316-307=9】。 ││二、105年度勞上字第68號: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丁志平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 ││ 由丁志平負擔。 │

│ ㈠丁志平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及追加上訴金額為1,784,909元( ││ 林樺崇、世紀鋼鐵公司及賴文祥應連帶給付1,245,776元,及追加上訴金額 ││ 61,200元,潘淑娟即冠品工程行、葉進華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 付477,933元),訴訟費用28,081元。 ││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丁志平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丁志平負擔:28,081元││ 。 ││三、原告丁志平及被告世紀鋼鐵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金額: ││ ㈠原告丁志平應繳納訴訟費用37,745元【計算式:9655+9+28081=37745】。 ││ ㈡被告世紀鋼鐵公司應繳納9,583元【計算式:9276+307=9583】。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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