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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6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68號

原告
梁緒承
被告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以105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1,650,000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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