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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廖欽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邱桂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男

一、債務人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伍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相對人林耿男已就附表一編號3 、6 金額就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內已為全部或一部清償,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於相同金額內免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耿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相對人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已就附表一編號3 、6 金額就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內已為全部或一部清償,林耿男於相同金額內免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邱桂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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