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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泰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旆溢
相對人
黃潔妤

一、債務人泰蘸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泰蘸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潔妤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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