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名宏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秉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范揚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尚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乃圓
一、債務人范揚銘、美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名宏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范揚銘、美敦工程有限公司、美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秉達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