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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坤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繼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山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新臺幣)│││├─┼───────────┼───────────┼───────────┼────────┤│1 │106年8月5日 │160,000元 │106年8月7日 │AF0000000 │├─┼───────────┼───────────┼───────────┼────────┤│2 │106年8月17日│300,000元 │106年8月17日│AF0000000 │├─┼───────────┼───────────┼───────────┼────────┤│3 │106年7月8日 │160,000元 │106年7月12日│AT0000000 │├─┼───────────┼───────────┼───────────┼────────┤│4 │106年9月10日│100,000元 │106年9月11日│AF0000000 │├─┼───────────┼───────────┼───────────┼────────┤│5 │106年9月5日 │80,000元│106年9月6日 │AF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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