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文建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泰洗衣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周奕煇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彩婕即黃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