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姜建宇即福元商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江哲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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