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洪世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莉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陸萬貳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