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周柏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典高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高瑞堂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