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冀、全家寶生技國際有限公司、謝喬伊即謝佳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家寶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友哲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喬伊即謝佳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