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莉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洪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延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東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若慧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顏華愛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延浩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兼法定代理 蘇俊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莉生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秀珉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至其餘相對人陳東豐、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顏華愛、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蘇俊吉等非契約當事人,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