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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莉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洪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東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若慧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顏華愛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延浩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兼法定代理 蘇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莉生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秀珉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至其餘相對人陳東豐、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顏華愛、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蘇俊吉等非契約當事人,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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