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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沅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董俊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僅能釋明其與陳素蘭等四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無法釋明其與董俊哉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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