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花光伸
- 相對人
- 同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花光伸
上列聲請人呈報同森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1 款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而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參照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同森食品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6年2月6日士院彩民司成105年度司司字第33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三、經查,聲請人陳稱相關文件因年代久遠皆已銷毀,故無法提供等語。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並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本件聲請尚與上開要件不符,難認清算人現務業已了結,且清算人清算完結聲請亦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提出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等文件。是清算人聲請清算完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