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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洪昌建
相對人
吳玉香
債務人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玉香之被繼承人王惠民於民國100年7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7 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同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5 年3 月4 日與伊簽訂授信/金融交易條件契約書及綜合授信總約定書,授信額度為3,000 萬元,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逾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授信/ 金融交易條件契約書、綜合授信總約定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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