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白錦松、何煥文
- 原告德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52號聲 請 人 德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錦松 相 對 人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煥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9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3652號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6年1月18日 │3,800,000元 │106年3月3日 │106年3月3日 │ ├─┼───────────┼───────────┼───────────┼───────────┤ │2 │106年2月6日 │3,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 ├─┼───────────┼───────────┼───────────┼───────────┤ │3 │106年2月7日 │3,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 ├─┼───────────┼───────────┼───────────┼───────────┤ │4 │106年2月18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 ├─┼───────────┼───────────┼───────────┼───────────┤ │5 │106年2月18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 ├─┼───────────┼───────────┼───────────┼───────────┤ │6 │105年12月30日 │15,000,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 ├─┼───────────┼───────────┼───────────┼───────────┤ │7 │106年3月21日 │2,820,000元 │106年4月15日 │106年4月15日 │ ├─┼───────────┼───────────┼───────────┼───────────┤ │8 │106年4月12日 │3,000,000元 │106年4月21日 │106年4月21日 │ ├─┼───────────┼───────────┼───────────┼───────────┤ │9 │106年1月26日 │3,800,000元 │106年4月30日 │106年4月30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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