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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52號

聲請人
德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錦松
相對人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煥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9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3652號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1 │106年1月18日 │3,800,000元 │106年3月3日 │106年3月3日 │├─┼───────────┼───────────┼───────────┼───────────┤│2 │106年2月6日 │3,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3 │106年2月7日 │3,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4 │106年2月18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5 │106年2月18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6 │105年12月30日 │15,000,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7 │106年3月21日 │2,820,000元 │106年4月15日 │106年4月15日 │├─┼───────────┼───────────┼───────────┼───────────┤│8 │106年4月12日 │3,000,000元 │106年4月21日 │106年4月21日 │├─┼───────────┼───────────┼───────────┼───────────┤│9 │106年1月26日 │3,800,000元 │106年4月30日 │106年4月30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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