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林大為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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