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楊廣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柏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柏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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