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其在被告機關服刑期間,因被告機關內工場之廁所壓克力板標示牌設置不當,致訴外人陳仲育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持該標示牌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傷害為由,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規定對被告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訟。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東縣○○鄉○○村00號,所涉侵權行為地亦在該址,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