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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3號

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世宗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而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且該裁定理由所表示之意思亦與本院原來之意思相符,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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