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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9號

原告
叡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和美
訴訟代理人
陳晉國
被告
央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認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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