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號
- 上訴人
- 沈浩然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庭維、吳文樹、林富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8,669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2,56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8,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