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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號

上訴人
沈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庭維、吳文樹、林富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8,669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2,56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8,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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