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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具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如聲請狀已提出,毋須再提),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並依構成破產財
    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繳納聲請費。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公司登記資料及董事會決議聲請宣告破產之會
    議紀錄。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
    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
    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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