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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陳佑恩即北欣砂石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上訴人
逢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成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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