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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請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相對人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光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全字八三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元准以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06年度全字第83號裁定准許供擔保新臺幣(下同)716 萬元後在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2,147 萬9,576 元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因週轉需求,故請求准予提供等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取代現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經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83號裁定准許,其聲請以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取代現金,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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