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局長)
- 相對人
- 合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光平(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代表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代表人於106年11月6日變更為楊光平,相對人復於106 年11月20日提起抗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