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號
- 抗告人
- 新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盈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慈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慈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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