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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號

抗告人
新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盈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慈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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