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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蘇珈漪

  • 原告
    曾佩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曾佩琪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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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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