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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玉如、顏志峰、游明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陸拾萬零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拾玖萬貳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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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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