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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林捷官

  • 原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   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 被   告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捷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800元(計算式:46,200元×69台=3,18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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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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