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 原告
-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玟瑩
- 被告
-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捷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800元(計算式:46,200元×69台=3,18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