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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
被告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捷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800元(計算式:46,200元×69台=3,18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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