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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原告
賴金水
原告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原告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可
原告
張季餘

      鄭文僑

      吳沐珊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炳坤律師

      楊智全律師

原告等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本件105年度司
促字第15787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範圍之金額合計為2730萬
元(75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54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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