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遠
- 原告
- 賴金水
- 原告
-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君婷
- 原告
-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仲可
- 原告
- 張季餘
鄭文僑
吳沐珊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炳坤律師
楊智全律師
原告等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本件105年度司 促字第15787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範圍之金額合計為2730萬 元(75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54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4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