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3號
- 原告
- 益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益
- 被告
- 蔡養成
楊蔡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參兩造間土地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土地買賣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