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簡哲宏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2,036 萬1,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 萬8,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