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7號
- 原告
- LAM HOAI NAM即林懷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久機械有限公司、雅加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分稱被告昱久公司、雅加達公司)及張崇傑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係分別請求被告昱久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393,494 元之工資、請求被告雅加達公司及張崇傑應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42,466 元,並就前開聲明表明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39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裁判費2 分之1 ,故以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原告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44元【計算式:11395×393494/1042466×1/2 +11395×(0000000-393494)/0000000=9244,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