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
- 原告
- 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起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贊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 萬元,應繳裁判費5 萬3,9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 萬3,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