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 被告
-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