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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劉逸成

  • 原告
    謝諒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郭耀鵬之妻」、「郭耀鵬之長子」、「郭耀鵬之次子」、「郭錫勳之妻」、「郭錫勳之長子」、「郭錫勳之次子」、「郭志成之妻」、「郭志成之長子」、「郭志成之次子」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陳報上開9 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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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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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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