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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32號

再審之訴(更正不動產界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邱光吾蘇錦秀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2號

再審原告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再審被告
楊光雄

      楊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不動產界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103 年度簡上更一字第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3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更正不動產界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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