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婉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327,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