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馬傲霜
- 當事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327,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6,8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忠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