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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緯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曜成

原告與被告捍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拾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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