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林大為
- 當事人冠月實業有限公司、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冠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斌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6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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