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 原 告
- 樂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伊荍
- 被 告
- 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芷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經銷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6,938元(計算式:美金645,875 元×30.512【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4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706,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所載之獨家經銷協議書及其譯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